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74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信 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吟靜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反訴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
1,500元、7,605元,合計為9,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