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7號
原   告 施妃爾國際化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彩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凱邦 即站前
  亞洲醫美整形外科診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0
  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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