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詳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勝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
等)、並提出供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及說明本件何以有
管轄權之依據(具體說明本件原告遭被告侵權之行為、相關
報案資料等)、上開書狀及事證及起訴狀(原告起訴本檢附
繕本)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