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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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林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炳輝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3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1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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