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967號
原   告  劉安心
訴訟代理人  許凱婷
被   告  李惠娟
訴訟代理人  邱岷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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