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債務人 謝姈樺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105年3月起迄今之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並提出自105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租金及管理費繳納方式,另提出最近一年之水、電、瓦斯、電話費、管理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及租金、管理費繳費證明。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6.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父母、所有兄弟姐妹、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7.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時點及原因,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提出債務協商之協議書、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8.提出聲請前2年內所有支出醫療費用之收據或明細(得向醫療院所申請)。
9.說明債務人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之繳費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1,035元之必要性及原因。
10.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1.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2.說明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如為汽機
車,為何人所有?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4個月之加油單據,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財產目錄,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如為大眾交通工具,則提出最近4個月悠遊卡或一卡通等搭乘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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