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1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涉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並甫經減刑出獄,即再犯本案,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9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前羈押期限將屆滿,但經本院訊問後,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故仍有羈押之必要,是爰依法自96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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