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5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永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戊○○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零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黃進傑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第一審訴訟費│69,993││├──────────┼──────────┼─────┤│合計│70,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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