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48號聲請人 秦進旺 即萬達工程行相對人穎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秦進旺即萬達工程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
相對人穎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玖佰伍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秦進旺即萬達工程行與相對人穎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854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易字第2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七、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江世亨附:
┌───────────────────────────────┐│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項目│金額│├─┼─────────┼────┼─────────┼────┤│一│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4,399元│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一│10,263元│││審裁判費(註:聲請││審裁判費(註:聲請││││人預納14,662元).││人預納14,662元).││││││││├─┼─────────┼────┼─────────┼────┤│二│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二│4,559元│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二│10,636元│││審裁判費(註:相對││審裁判費(註:相對││││人預納15,195元).││人預納15,195元).││││││││├─┼─────────┼────┼─────────┼────┤││合計│8,958元│合計│20,8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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