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桃園縣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587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八七二號擔保提存事件,所命聲請人提供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億元壹張(號碼:TLB802724號、到期日:民國96年10月27日)、新臺幣伍仟萬元壹張(號碼:TLB703717號、到期日:民國96年10月27日)、新臺幣壹仟萬元壹張(號碼:TLB539374號、到期日:民國96年10月27日)、新臺幣伍佰萬元壹張(號碼:TLB610307號、到期日:民國96年10月27日),合計新臺幣壹億陸仟伍佰萬元之擔保金元准以新開立之同面額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739號民事裁定,准予聲請人提供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億元壹張(號碼:TLB802724號、到期日:民國96年10月27日)、新臺幣伍仟萬元壹張(號碼:TLB703717號、到期日:民國96年10月27日)、新臺幣壹仟萬元壹張(號碼:TLB539374號、到期日:民國96年10月27日)、新臺幣伍佰萬元壹張(號碼:TLB610307號、到期日:民國96年10月27日),合計新臺幣壹億陸仟伍佰萬元為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處分,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95年度存字第5872號提存事件提存前項定期存單後執行在案。
惟因前開債票已屆領息日,為此聲請准予變換為新開立之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739號民事裁定、95年度存字第5872號提存書各1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對無誤,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物與原提供之擔保物價值亦屬相當,參照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