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9425號債權人冠立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號2樓法定代理人甲○○
號2樓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之利息利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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