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354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券內容核對無誤後,將本裁定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
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限登全國版),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於刊載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原公示催告裁定、本裁定以及刊登之新聞紙全版(含原公示催告裁定及本裁定),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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