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裁字第78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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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7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七八六號
原告百健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右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台八十七訴字第五四○七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行政院所為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收受再訴願決定書,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再訴願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三日,迄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即已屆滿(原應於同年月十日屆滿,因當日為星期日,故以翌日代之)。原告遲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是其起訴依首揭法條規定,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告確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已毋庸復予審究,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評事 鄭忠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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