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號
抗告人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抗告人乙○○右抗告人因與甲000000000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抗字第七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查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五三八號關於強制執行程序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曾煌圳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