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3年度六簡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六簡字第四一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0、四一
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潘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玲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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