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3年度豐建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建簡字第五號
  原   告 和億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澄
  送達代收人  胡振霖
  被   告 威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威志
  訴訟代理人  陳明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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