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建簡字第五號
原 告 和億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澄
送達代收人 胡振霖
被 告 威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威志
訴訟代理人 陳明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