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不動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48號聲請人 倪夢麒
陳秀文 葉美霞 張維鄉 張肇康 (原名 張瀚元 )上列聲請人因與 郭國輝 等間請求遷讓不動產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王金龍法官陳毓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