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補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4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賴武強
楊文忠 賴文國 楊文達 賴秋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宗憲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梁玉芬法官徐福晋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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