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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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0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吳德宗 即上發行
盧韻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臺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滕允潔法官李瑜娟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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