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寄託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35號聲請人 邱玲玲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秋慧 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