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1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楊長容
楊淑霞 上列聲請人因與 鍾光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陳麗玲法官徐福晋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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