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對被告 蔡順發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訴之聲明,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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