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21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尚輕,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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