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甲○○被告雲林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900元【即原告請求返還面積193.25㎡×95年土地公告現值5,200元/㎡=1,004,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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