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戊○○、丙○○、庚○○、甲○、丁○○、己○○、癸○○、子○○、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壬○○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8,1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745,000元(本案標的第一次拍賣底價),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7,525元,原告僅繳納88,120元,尚不足9,40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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