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家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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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家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他字第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准予訴訟救助,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
理由
一、兩造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本院95年度家救字第2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本案並經本院95年度婚字第37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被告應負擔之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元,被告應依法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麗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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