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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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70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兵役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1日就本案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業於98年11月5日寄存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並於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本件上訴人遲至99年
2月11日始遞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縱加計在途期間,其上訴顯仍逾10日之不變期間,且無從補正,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