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侵占五星機械(鎮江)有限公司及榮育機械(丹陽)有限公司財務,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在案。為此,爰依法請求裁定認可相對人乙○○與聲請人甲○○間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固據提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公證書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出具之證明書等為證,惟聲請人所提出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蘇民三終字第0077號民事判決書中之兩造當事人為相對人乙○○(即上訴人、原審被告)與五星機械(鎮江)有限公司;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蘇民三終字第0078號民事判決書中之兩造當事人則為相對人乙○○(即上訴人、原審被告)與丹陽榮育機械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聲請人均非上開2件民事判決書之當事人,聲請人據此聲請裁定認可相對人乙○○與聲請人甲○○間之判決,核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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