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0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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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70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7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一)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1行「民國98年3月間,收受臺北縣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令」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8年2月18日,收受臺北縣後備指揮部98年度第3軍部隊教育召集博愛221104號教育召集令」、(二)同段段末補充「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三)證據部分補充:「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無故拒不應召入營,逃避教育召集,危害國防兵役之管理,影響國家後備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兼衡被告之素行、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