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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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83號原告 董蕭美琴 被告 吳添超 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6,351元【計算式:
2,539.03㎡×1,700元=4,316,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