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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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依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該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按。茲該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被告經聲請人通知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到案,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發佈通緝,有該署送達證書及95年8月9日甲○良執廉緝字第429號通緝書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適用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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