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4號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兼聲請人 黃靖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草屯鎮股坑巷八號且不得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於審結被告甲○○案件時,給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將其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同年三月十四日、同年五月二十三日及同年七月十八日以羈押原因均仍存在而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查被告所涉強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九月五日宣判,本院因認予以被告具保且限制被告住居及出境,亦足以保全審判之進行,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三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五項規定,限制被告住居在南投縣草屯鎮股坑巷八號且不得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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