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被上訴人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木金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木金為被上訴人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 姚英章 已卸任,於本院裁判送達前之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變更為林木金,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上訴人具狀聲請本院命其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楊鼎章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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