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一號
再抗告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唐群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抗更㈠字第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查本件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再抗告人對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依相對人聲請,對於再抗告人財產准為假扣押之裁定,提起抗告,雖經原法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七二二號裁定廢棄,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又以裁定駁回相對人所提起之再抗告。惟經相對人提起抗告,經本院審理後,除將原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駁回相對人再抗告部分之裁定予以廢棄外,並另以裁定將原法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關於裁定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部分予以廢棄,就廢棄部分駁回再抗告人於原法院之抗告等情,此有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分別所為之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一及一○二號裁定可稽。顯示板橋地院前開對再抗告人財產准為假扣押之裁定,業經本院裁定予以維持而告確定。乃原法院竟誤認板橋地院之該裁定仍未確定,再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五號解釋意旨,自屬重大違背法令。再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仍屬無可維持,仍應由本院加予廢棄,以資週全,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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