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一四號
抗告人甲○○代理人 張運才 律師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九0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案由欄關於「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六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四六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沈方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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