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七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張靜怡 律師
楊擴舉 律師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五五、二一九八九、二二六三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四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七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該法條之規定自明。上訴人甲○○被訴詐欺案件,原判決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查該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