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九0號
聲請人甲○○Ron
The丙○○Cen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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