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調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調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玟樺間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之起訴,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如
附表說明欄所載,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並應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高世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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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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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被繼承人為何?提│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
││出被繼承人之除戶全戶│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
││、繼承人戶籍謄本、遺│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
││產清冊。│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
││(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
││略)。│能以遺產中之個體財產為分│
│││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
│││臺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
│││照)。故請求分割遺產需提│
│││出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全│
│││部遺產之遺產清冊,以確定│
│││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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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報遺產清冊所列遺產│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全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
││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
││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
│││規定,同法第830條之2亦有│
│││規定。分割共有物訴訟,則│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1所明定。又關於分割│
│││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
│││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
│││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價│
│││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
│││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
│││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
│││(最高法院102年臺抗字第│
│││2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
│││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
│││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
│││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
│││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
│││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
│││利(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
│││第422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本件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
│││額,按應繼分比例計算繼承│
│││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以│
│││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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