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7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代 理 人  黃金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侑君蔡富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侑君即蔡富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29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