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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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7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代 理 人 黃金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侑君 即 蔡富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侑君即蔡富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29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