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964號
原 告 德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林
訴訟代理人 許秀琴
林小嘉
吳鵬銘
被 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