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964號
原   告 德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林
訴訟代理人  許秀琴
       林小嘉
       吳鵬銘
被   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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