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636號債權人 白淯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志成正葳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廖志成、正葳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敘明請求金額,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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