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燕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伍張、六合彩手冊壹本、計算機壹台,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昭燕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03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六合彩簽單5張、六合彩手冊1本、計算機
1台,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法第
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03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六合彩簽單5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刑法第266條第
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本、計算機1台,則為被告所有供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檢察官雖僅以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作為聲請依據,惟法院並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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