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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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3號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廖永清 法定代理人 廖嘉永 被上訴人 廖素清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3號塗銷地上權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柒拾玖萬肆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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