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98號原告 戴國輅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 律師被告 陳舒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