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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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陳俊良 即宏達起重工程行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5年
度雄簡字第938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並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裁判費收據
等件為證,經核屬實,爰依前開說明,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