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埔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吳德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
度投埔警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德誠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又
冒用他人身分,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吳德誠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4年9月30日21時15分許。
⑵地點:南投縣○○鄉○○村○○○道工寮內。
⑶行為:冒用他人身分以及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吳德誠於警訊時之自白。
劉明龍 臉書(帳號名稱: 劉明明龍 )照片。
三、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數行為,分
別為移送機關所查獲,嗣經移送機關以同一文號移送書移送
本院裁處。按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被移送人上開之數行
為,應分別處罰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46條第1項、第63條
第1項第5款、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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