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消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消小字第31號
原   告  呂旺財
       呂佳欣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海旅行社有限公
  司、大陸商福建海峽高速客滾航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應分別徵
  收裁判費。惟原告未具體表明各自請求金額為若干,致本院
  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敘明各原告所請求金額各為若干
  及各被告應如何(連帶或共同?)給付,並應補提所請求金
  額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以利排定審理計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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