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消小字第31號
原 告 呂旺財
呂佳欣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海旅行社有限公
司、大陸商福建海峽高速客滾航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應分別徵
收裁判費。惟原告未具體表明各自請求金額為若干,致本院
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敘明各原告所請求金額各為若干
及各被告應如何(連帶或共同?)給付,並應補提所請求金
額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以利排定審理計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