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81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楊靜宜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零柒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
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嗣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具狀
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柒拾捌萬柒仟陸佰叁拾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柒
拾陸元,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仟肆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