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小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小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盛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盛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零肆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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