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沙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處罰人   黃威瀚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
月13日日以104年度沙秩字第14號裁定裁處罰鍰,於104年11月2
日確定,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威瀚易處拘留 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黃威瀚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
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6,000元,其折算已逾5日拘留期間,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
日數比例折算,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
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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